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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载]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机遇

发布日期:2017-11-30 15:24:12    人气:6    栏目:行业新闻

  首先,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。《决定》指出:“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,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,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。”改革35年来的经验证明,在农业农村改革和发展领域,农民合作社是联结政府和市场的最有效中间环节,已经并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可见,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最佳机遇。我们必须抓住这个机遇,创造条件,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。

  其次,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,农民合作社能够得到的财政支持将会更多,政策更优惠,经营范围更宽。《决定》指出:“……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,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,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。”这句话具有三层政策含义,一是所有财政支持农业项目都可以直接投放到符合条件的合作社。随着财政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,财政投入到农业领域的普惠式项目会越来越多,合作社能够得到的补助也会日益增加。而所谓“符合条件的合作社”首先应该是规范的,不规范的合作社无法得到政府的资助,因此,合作社的发展随着国家财政补贴的增加必然会越来越规范。二是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,合作社可以成为其管理者和使用者,这就大大增加了合作社实际占有的资产数额,从而也就大大提高了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能力。三是多年来一部分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尝试将合法化,广大农民再不会因合作金融的实践而担心被取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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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再次,《决定》指出要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。”那么,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是什么?那就是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,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”,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。其实质就是把集体资产数量化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每个农村社区成员,把集体所有制中名义上的“人人有份”真正落实,农民就从名义主人变成实际主人,从而能够切身感受到社区集体资产和自己的关系,真正关心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。不仅如此,按照《决定》的要求,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占有、收益、有偿退出及抵押、担保、继承权”,即农民可以灵活运用属于自己的集体资产,不仅具有收益权,还可以因迁移到城镇或其他农村社区而获得补偿,并且可以到银行进行抵押、担保,从而获得金融服务。这些规定实质上能够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,促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